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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06 19:57 大 中 小 来源: 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号:
山西省建筑业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省各类建筑企业。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照片 |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省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时制度。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标准支付。
乙方试用期内月工资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而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高温天气作业,应当支付高温补贴。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技能、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甲方应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政策,上岗前应对职工进行以下四方面的业务培训: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建筑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方法。
(三)建筑行业相关规章、规程标准。
(四)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理办法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甲方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乙方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乙方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