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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务派遗合同书

 时间:2018-06-06 19:55       大    中    小      来源: 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1404012012 

                        单位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劳务派遣)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四、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书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照片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2年。 

  本合同自          日起至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日起至      日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为: 

                                                

  第五条 甲方禁止用工单位把乙方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用工单位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 

  第七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八条 乙方应按规定完成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劳动定额标准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不定时工时制度。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人社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工作,乙方享有的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甲方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甲方应当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乙方。 

  第三十一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权在甲方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中涉及用工单位的有关内容,由甲方告知用工单位,需填写部分由甲方与用工单位依法协商确定后填写。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