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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06 19:54 大 中 小 来源: 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号:
山西省农村地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农村地区小煤窑、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招收使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基本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情形: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遇有上述情形之一,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五、劳动关系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照片 |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省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工资 元。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煤矿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第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应当符合《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应从招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甲方要按照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要求,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措施,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