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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06 19:50 大 中 小 来源: 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号:
山西省住宿、餐饮和商贸企业
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山西境内的各类住宿、餐饮和商贸企业。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照片 |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度,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应当给予夜班补贴。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 元。
第十四条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 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甲方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须持国家统一印制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七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