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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07-20 |
发文机关:转载自长治市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
标题: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8-07-20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住房定位精神,保障缴存职工刚性需求,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省住建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晋建金函〔2018〕799号)要求,结合我中心个贷率已达90%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18年7月20日起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为了便于广大群众了解新政,现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认房又认贷
根据我们新调整的政策,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所以需要对套数进行认定,套数的认定我们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认贷,就是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户口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并结合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系统里的贷款次数,综合认定房屋套数。
首套房界定,就是在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和公积金系统中也无住房贷款记录。首套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套房界定,分两种情况:一是查询记录中有一套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中或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的,且贷款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房屋为同一套。
二是查询记录中无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征信报告中或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有一笔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记录的。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除上述所列的属首套房、第二套房的情形外,都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住房套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单身时,其中一方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已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拥有一套住房或已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借款人一方偿还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二、停止3项贷款
1.停止向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正常完结,6个月后方能再次提出申请。
2.停止发放本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贷款。停止发放本地缴存职工在长治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的住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3.暂停办理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以前二手房贷款是由买方在二手房交易完成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调整为买卖双方在签订完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盖章认可的二手房交易过户的相关手续后,由卖方配合买方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资料,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和《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到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待手续办理完后,贷款资金由公积金中心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方账户内。
四、取消住房公积金联保和住房公积金联保+抵押的担保方式
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不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联保或住房公积金联保加抵押担保方式,同时贷款资金也不再直接支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