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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

屯留县公安局鲁局长便民服务相关问题解答

 

 

  [主持人]说:各位网友好!欢迎访问中国屯留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近年来,出入境、身份证办理挂失、新生儿上户等问题成为老百姓关心的话题。接下来,我们就来采访一下屯留县公安局副局长鲁局长,就便民服务等相关问题与广大网民在线交流。欢迎您,鲁局长。

  [鲁局长]说: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县环保局,对社会各界及网友们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也非常感谢中国屯留政府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与大家交流沟通的平台。欢迎广大网友多提宝贵意见,积极参与!谢谢!

  [主持人]说:鲁局长, 居民怎样办理出国境证件?须具备什么条件?收费标准具体为什么?

  [鲁局长]说:办理出国境证件申请人需提供: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公民办理出国境证件,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收费标准为:首次申请、换发、补发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项;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地一次签注20元,一地二次签注40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加注每项20元。

  [主持人]说: 根据《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2016年4月1日,哪些省可以执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便利措施?

  [鲁局长]说:经向各地了解,目前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等18个省(区、市)可以执行该便利措施。

  [主持人]说: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申办哪些种类的出入境证件? 怎样办理?

  [鲁局长]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除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外的各类赴港澳地区签注、除赴台定居外的各类赴台湾地区签注。其中,在已经开放赴港澳个人游或者赴台湾个人游的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办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或者赴台个人旅游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办证便利,仅需多提交本人居住证以证明在当地长期居住,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无需提交户口簿。对于一般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因私出入境证件。对于其中不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属重点管控的申请人,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然后通过全国异地函调核查通报系统将申请信息转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对于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系统中代为审批并制作证件;对于不同意签发的,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持人]说: 外地居民怎样办理《居住证》?

  [鲁局长]说:申领人在办理《居住证》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两张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主持人]说: 申请人怎样异地受理身份证,需要什么条件?

  [鲁局长]说: 申请人属换领或补领身份证的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省内跨县的居民可以在我县任一派出所进行办理;跨省居民在我县麟绛派出所办理。异地受理的身份证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领取凭证到受理派出所领取,不予代领和邮寄。

  下列人员不予受理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人员

  有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国家法定证件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其他不予受理的人员

  [主持人]说: 申请人如何进行身份证挂失?

  [鲁局长]说: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本人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主持人]说: 如何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上户?

  [鲁局长]说: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主持人]说: 收养人员如何上户?

  [鲁局长]说: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事实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核实后出具的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调查报告。

  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主持人]说: 户口补录需要怎样办理?

  [鲁局长]说: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从未申报过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原已登记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主持人]说: 投靠亲属怎样办理迁移手续?

  [鲁局长]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主持人]说: 人事调动户口怎样办理迁移手续?

  [鲁局长]说: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可在工作地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批准函;

  (三)接收单位介绍信;

  (四)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主持人]说: 申请人如何办理姓名变更?

  [鲁局长]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主持人]说: 出生日期如何更正?

  [鲁局长]说: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主持人]说:好,刚才,鲁局长积极的与网友们进行了交流沟通。非常感谢鲁局长能来到中国屯留政府网参与在线访谈,如果网民朋友对我县公安工作还有什么好的建议与意见,可以通过中国屯留政府网等多种渠道反映,我们将尽力给网友们作出满意的答复。非常感谢鲁局长能来到中国屯留政府网,同时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下期节目再见。